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法理、法史论文_论中国法学的国际话语权:缺失

来源:东方法学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06-0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章摘要:学术话语权是一种软实力,主要是指学术话语的影响力、判准力、引领力和应用力。当代哲学社会科学话语权的提高,已是中国的重大问题。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

文章摘要:学术话语权是一种软实力,主要是指学术话语的影响力、判准力、引领力和应用力。当代哲学社会科学话语权的提高,已是中国的重大问题。作为哲学社会科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曾有过“中华法系”的辉煌时代。但随着清朝政府的衰落、西方法学话语的全球化运动、“西法东进”和中国晚清时期的各种要素的助力,导致中华法系话语体系解体。自此,中国法学话语即便没有在国际上销声匿迹,但也成了西方视域下的法学现代化的反面教材。尽管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已呈硕果累累的繁盛景观,对域外法学的研究亦已成炙盛之势,但其在国际上依然处于失语或无语的境况。中国法学在国际上话语权的缺失之因包括:中国法学话语主体意识的缺失,导致中国法学学术研究主体缺乏自信和对中国古代和近代法的几乎全盘否定;中国学术研究的重复性生产和创新性不足,导致中国法学话语的学术质量不高;与域外法学的交流和对话沦为了单向度的学徒式的学习;西方法学话语的全球化运动仍在进行,其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但中国法学和法治建设已取得重大进步,需要中国学术话语反应这些进步和成绩,并在国际上传播其声音。因此,当代的中国法学必须提升学术话语权。但法学学术话语的国际话语权的有无,与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及不断的重复性生产并无直接关系,通过对域外法学的“提线木偶”式的研究亦无法获得。法学话语权的提升应当针对前述原因寻找对策,做到“对症下药”。因此,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必须首先重塑中国法学话语的主体性意识,从而祛除“他者异化”和“自我异化”的话语倾向;其次,在与域外法学进行交流的时候,应有对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自信,以改变学徒式的交流样貌;再次,更应以独立自主的研究姿态,进行创新性学术生产以解决学术话语的质量问题,从而让中国成为法学学术话语的生产者而非消费者;最后,要高度重视和关注国际社会的法学问题,以高质量的“中国方案”突破域外法学话语的霸权壁垒,推动国际法学事业的发展。在域外法学话语依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中国还应当采取措施主动把其学术成果推向国际。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姜敏 郝煜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国与比较刑法研究中心 

论文分类号:D920.0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网址: http://www.dffxqk.cn/qikandaodu/2022/0606/756.html



上一篇:法理、法史论文_当代中国法学人才理论思维的培
下一篇:法理、法史论文_2021年影响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

东方法学投稿 | 东方法学编辑部| 东方法学版面费 | 东方法学论文发表 | 东方法学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东方法学》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